科技部、人社部:多地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

文章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

科技部网站1月6日消息,科技部办公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通知,为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部署要求,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北京、上海、重庆、杭州、广州、深圳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,支持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(A类)和外国专业人才(B类)的认定范围。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,试行2年。

科技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

国科办才〔2022〕177号

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、中关村管委会,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,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24号)部署要求,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北京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根据《国家外专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》(外专发〔2017〕40号),在《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(试行)》基础上,支持北京市分别按照《北京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(附件1)和《北京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(附件2),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(A类)和外国专业人才(B类)的认定范围。

二、北京市应将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纳入地方人才服务保障体系,提供相关便利措施,每半年向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工作情况。

三、北京市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,试行2年。

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,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

       1.《北京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

       2.《北京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

科技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上海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

国科办才〔2022〕178号

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,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24号)部署要求,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根据《国家外专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》(外专发〔2017〕40号),在《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(试行)》基础上,支持上海市分别按照《上海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(附件1)和《上海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(附件2),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(A类)和外国专业人才(B类)的认定范围。

二、上海市应将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纳入地方人才服务保障体系,提供相关便利措施,每半年向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工作情况。

三、上海市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,试行2年。

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,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

       1.《上海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

       2.《上海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

科技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重庆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

国科办才〔2022〕179号 

重庆市科学技术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,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24号)部署要求,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重庆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根据《国家外专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》(外专发〔2017〕40号),在《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(试行)》基础上,支持重庆市分别按照《重庆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(附件1)和《重庆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(附件2),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(A类)和外国专业人才(B类)的认定范围。

二、重庆市应将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纳入地方人才服务保障体系,提供相关便利措施,每半年向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工作情况。

三、重庆市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,试行2年。

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,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。

特此通知。  

附件:

       1.《重庆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

       2.《重庆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

科技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杭州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

国科办才〔2022〕180号

浙江省科学技术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,杭州市科学技术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,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24号)部署要求,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杭州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根据《国家外专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》(外专发〔2017〕40号),在《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(试行)》基础上,支持杭州市分别按照《杭州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(附件1)和《杭州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(附件2),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(A类)和外国专业人才(B类)的认定范围。

二、杭州市应将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纳入地方人才服务保障体系,提供相关便利措施,每半年向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工作情况。

三、杭州市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,试行2年。

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,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

       1.《杭州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

       2.《杭州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

科技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广州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

国科办才〔2022〕181号

广东省科学技术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,广州市科学技术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,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24号)部署要求,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广州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根据《国家外专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》(外专发〔2017〕40号),在《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(试行)》基础上,支持广州市分别按照《广州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(附件1)和《广州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(附件2),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(A类)和外国专业人才(B类)的认定范围。

二、广州市应将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纳入地方人才服务保障体系,提供相关便利措施,每半年向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工作情况。

三、广州市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,试行2年。

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,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

       1.《广州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

       2.《广州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

科技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深圳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

国科办才〔2022〕182号 

广东省科学技术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,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,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24号)部署要求,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深圳市开展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根据《国家外专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》(外专发〔2017〕40号),在《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(试行)》基础上,支持深圳市分别按照《深圳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(附件1)和《深圳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(附件2),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(A类)和外国专业人才(B类)的认定范围。

二、深圳市应将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纳入地方人才服务保障体系,提供相关便利措施,每半年向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工作情况。

三、深圳市外籍“高精尖缺”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,试行2年。

科技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,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

       1.《深圳市外籍“高精尖”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

       2.《深圳市外籍“急需紧缺”人才岗位目录(试行)》